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

  为进一步规范支付服务市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防范支付领域金融风险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一环。记者了解到,2010年6月,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奠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基础。但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退出和处置面临新的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指出,总体看,为适应市场发展、对外开放和强化监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条例,提升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合规经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条例法律层级更高,威慑力更强,将更好地规范支付清算市场。”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出台后,支付归支付,清算归清算,服务归服务,产品创新有序推进,竞争环境更加公平,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支付业务的需要。

  确定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

  起草说明指出,条例遵循公平竞争、实质重于形式、普惠金融的核心监管原则,按照业务实质确定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即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以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

  具体来看,条例明确,储值账户运营是指通过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法人机构发行且仅在其内部使用的预付价值除外;支付交易处理是指在不开立支付账户或者不提供预付价值的情况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与此同时,根据起草说明,条例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实施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同时,通过正面清单加负面清单方式,明确成为非银行支付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条件及禁止情形,加强对股东资质、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监管。

  此外,在资本实力要求方面,条例设置了准入“门槛”: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分别确定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注册资本与业务规模的比例要求。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条例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要以做好支付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规活动、整治金融乱象为主旨,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退出情形,加大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违规行为和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明确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参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大对持牌机构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业务渠道行为的处罚力度。

  具体来看,在审慎监管措施方面,条例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累计亏损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自获许可之日起,未实质开展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或已获许可的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连续停止2年以上;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结果为最低等级;存在对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具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对于无证机构的处置,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为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提供支付业务渠道的,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限制其业务类型、业务范围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也设置了合理过渡期。条例施行前已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由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业务;拒不停止业务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人民银行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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