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虞雨来、秦国生来说诚然也可以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但几年的拉锯战,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其实都是彼此难以承受之重。更关键的是,法院的枉法裁判,也让本不必迟到的正义迟迟未到。
订房合同下的拍卖
2014年2月17日,宏锦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虞雨来、秦国生签订的订房合同一份,以证明秦国生、虞雨来以1 9 00万元购买了宏锦置业有限公司万景华城三楼1至5号五间门面房。该合同载明双方就宏锦公司开发的位于盈港市场西侧万锦华城商住楼。
合同订立后宏锦公司开具收款凭证1900万元购房款并向虞雨来、秦国生交付上述五套房屋钥匙。
订房合同(受访者供图)
2016年南通中院作出通中执字第00283号、(2016)苏06执8号 之一拍卖裁定,司法拍卖被告宏锦公司开发的位于启东市吕四港镇盈港市场西侧万锦华城商住楼的四幅土地及在建工程,2016年7月18 日拍卖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
该拍卖标的秦国生、虞雨来主张已购买 1-5#五套商铺房计1080平方米以及对宏锦公司的债权本息1900万元抵付房款,该法律争议问题依法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无论是否成立不影响本拍卖价格及效力。
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
交易的标的物属不动产,不动产交易应当办理产权登记,这是人们日常进行房地产交易所应具备的基本认知和习惯。
记者了解到,虞雨来、秦国生是在宏锦公司建设过程中购买了五套商铺,且明确在宏锦公司办理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后转为正式合同,后因宏锦公司的原因未能继续建设工程造成烂尾,并且在建设过程中未依法办理预售许可证,不具备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基本条件。
但这不属谩禾云、秦国生所能实际控制的范围,对不能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虞雨来、 秦国生不存在过错。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不予支持
与虞雨来、秦国生存在纠纷的宏锦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造成烂尾,引发债务纠纷,涉及众多购房消费者。当初为消解社会矛盾,减少债权人的 讼累,在获得拍卖标的买受人同意的条件下,法院在执行中组织多方协调,尽力化解矛盾纠纷,合法合理合情,并无不当。
记者通过采访得知,法院认为虞雨来、 秦国生提出执行异议的主张属于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涉及购房合同效力、履行及建筑物权利归属等实体性问题,应由虞雨来、 秦国生与涉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不应通过执行程序认定处理。
南通中院在接到虞雨来、秦国生的执行异议后,通过拍卖公吿披露标的物瑕疵和执行谈话的方式告知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异议人提出的法律争议问题,并在异议人认同拍卖、同意另行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法院组织协调工作未果。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南通中院对虞雨来、秦国生的执行异议未立案审查并作出裁定,不符合执行异议处理的规定要求,剥夺了虞雨来、秦国生的程序权利。但南通中院认为拍卖行为在实体上并不损害虞雨来、秦国生的合法权益,虞雨来、秦国生提出的实体权利本质上属于债权范畴,不属于案件执行监督的处理范围,可以另行通过其他程序寻求救济。
前后矛盾的裁定书
记者注意到,公告中风险提示明确注明1至5号商铺是秦国生和虞雨来所有,而在裁定书中第八页第七条法院协调中1至5号商铺,被协调给其他人。
2016年9月9日,上海思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147室,法定代表人:马烽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王玉珊,女,1973年11 月28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梅川路1333弄272号全幢,竞拍取得上述拍卖标的。
在拍卖公告登出后秦国生和虞雨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南通中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秦国生、虞雨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苏执监658号通知书。
省高院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此后秦国生、虞雨来曾多次找南通中院领导要求主张他们的权利,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实质结果。
至2018年9月法院在强制交房时,法院某专委和当时执行局钱某让秦国生、虞雨来要配合法院先把房屋交出,当时秦国生、虞雨来是不同意的,就提出在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怎么可以将1-5#商铺交给买受人?当时张骥专委叫秦国生、虞雨来配合法院这次行动,待后叫他们俩去南通中院处理问题,可到现在还没有一个结果。
现在买受人将秦国生、虞雨来所有的1-5#商铺拆除了。当事人秦国生、虞雨来告诉记者,他们相信法律会作出最公正的审判。
对于事情的进展,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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