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机制

 

对延期交付、精装变“惊装”等问题引发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设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机制,设立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领导小组。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消息。

建立例会协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诉调对接机制、化解时限机制、无争议事实固定机制、纠纷处置应急联动机制……记者了解到,江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领导小组将从上述方面,尽量化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于泓表示,近年来,随着商品装修房进入市场,买卖双方就商品装修房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也成热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原告多为同一个小区的购房者,被告均为该小区开发商,原告抱团诉讼,诉求大多相同。

于泓表示,近三年来,江苏全省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多达72931件,在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1.05%。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建商品房工程交付普遍延误,可以预见,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纠纷将呈现新的高发态势。

于泓表示,设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机制,旨在让人民法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之间建立一套沟通协调、联动配合化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机制,钝化矛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促进江苏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此次设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机制中,包含了诉调对接机制。意即,同级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同级消保委解决纠纷;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推荐具备调解能力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同级法院特邀调解员,由该法院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此外,联动化解机制中还包含了纠纷化解时限机制,即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同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陆惜春表示,本次机制的重点与亮点之一为加强非讼纠纷解决效力,经该委员会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未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以本次工作为契机,将诉前调解、支持诉讼司法效力从商品房纠纷拓展至其他,如装修、预付费等受人关注的消费痛点领域。

(责任编辑:常丹丹 HO016)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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