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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办理房产证变更所有权手续,需办理抵押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2018年8月24日,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黄某通过政府便民服务平台的投诉,称其丈夫在某银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由于购房时人在外地,故所有手续均系其丈夫办理,不动产登记簿上只有其丈夫的名字。该房屋系夫妻婚后财产,现想加上其本人名字,但该行工作人员表示在该房产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无法出具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和他项权利证书。
某银行遂通过便民服务平台回复称,因借款人产权发生变化,需办理抵押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在不办理贷款结清的情况下,为保证银行债权不受损害,须在变更期间,向银行提供相应贷款余额的担保债权。在抵押权变更办理完结后,给予解除担保责任,并留存联系方式。
法律分析
抵押变更期间或需要提供担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某银行为了保证银行债权不受损害,要求黄某在抵押变更期间提供给银行相应贷款余额的担保债权,属于合法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本案例中房产是黄某与其丈夫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故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黄某有权在该房产证上加名字。
3.《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本案例中,黄某在抵押房产产权证上加名的行为属于房产部分产权转让行为。因受让房产仍在抵押期间,故必须取得贷款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后,方可进行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本案例中,如果在抵押房产权证中增加黄某的名字,黄某即成为房产共有人,抵押合同因此发生了变更,并产生了新的抵押关系。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某银行和黄某夫妻应就新的抵押关系进行变更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效力。如果黄某不协助某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将影响某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案例启示
将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及时全面传达给金融消费者
1.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将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及时全面准确传达给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服务要求无法办理的,应当运用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有理有据地进行解释说明,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避免矛盾升级。
2.金融消费者要加强金融知识的学习,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属性和特点要充分了解。当发生争议时,先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再寻求其他合理的维权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互动问答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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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本文互动策划:重庆银行消保部罗帅鲜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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