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骗贷农行近千万,落网后却称对公司的事务没有决定权?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被告人李某相、莫某某在担任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期间,为偿还其公司所欠商丘金手指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隐瞒已将自己开发的永城市西城铭苑小区一号楼、二号楼房产分配补偿给老住户和向社会群众售出的事实真相,伙同万某某等人借用商丘易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的手续及商丘市金畅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虚假购销合同,向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合计骗取该行贷款965万元。
骗贷成功后,二人将所骗款项用于偿还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商丘金手指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作为开发商的李某相不仅用一份子虚乌有的合同“套路”银行,还把几位购房者带入了“陷阱”。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相在开发建设永城市西城铭苑小区时,曾与被害人郑某2签订售房协议,将分配补偿给胡某的一号楼的两间门面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某2。不过,因该房无法正常交付给郑某2,李某相便表示购房款算作借款,月息5分,等办理房产证时直接在尾款中扣掉利息。
此外,李某相在开发建设西城铭苑小区时,还将分配给秦某的住宅以21万元和19万元的价格分别售给邹某、房某,所售房款没有交给秦某,而是用于开发建设西城铭苑小区。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相在审理过程中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法人是在他人的安排下担任的,对公司的事务并没有决定权。骗取贷款是在他人的安排下进行的。合同诈骗不能成立,是胡某找到我要100万元出售其所有的门面房,通过他人介绍卖给郑某2。后胡某不同意出卖该房屋,在信天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某1的安排下,将该款项转为民间借贷,并约定月息五分。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骗取贷款主要由案外人万某某等人组织实施,但贷款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偿还信天公司借金手指公司的借款。李某相对信天公司提供担保借款的目的及用处是明知的,其作为信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骗取贷款的具体实施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终,被告人李某相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莫某某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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