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有哪些?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孩子”如何矫治教育?历经3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2月26日通过了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属“姊妹篇”,前者注重保护,创造优良环境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后者注重预防,采取教育、干预、矫治、帮教等多种措施,千方百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将两部法律修订草案一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已经考虑了两部法律的衔接。
有学者评价说,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在于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相关惩治、矫正、保护、教育的关系,在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设计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和惩戒措施,形成完整的分级处置机制。
“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1952年,我国确立收容教养制度。专门学校原来叫工读学校,早在1955年就在北京设立,后来在全国推广,一直作为教育、感化和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主要场所。
郭林茂介绍说,40多年来,收容教养程序不清、场所不明,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矫治成为一个社会难题。
随着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在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相继被取消或者废止后,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也退出了历史舞台,相关措施被纳入专门教育,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
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依照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郭林茂介绍,这种制度设计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关爱保护,二是教育挽救。这是由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和违法犯罪的原因所决定的。未成年人心智相对不成熟,认识水平较低,自控能力也差;未成年人触犯法律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未成年人自身。
“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最佳处理是教育,辅之以必要的惩戒和矫治,进而挽救感化。这些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不仅进行法治教育、行为矫治,还要完成义务教育,根据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帮助其掌握基本生活技能,顺利回归社会。”郭林茂说。
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
犯罪行为之外,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界定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相应措施,体现了分级预防的理念。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杨莉说,2012年她接触过一个孩子因为严重抑郁放弃了学习,后来把这个孩子送到专门学校,使其重拾学业,并于2019年考上上海理工大学。因为表现优秀,2020年10月,上海理工大学安排他提前进入实验室参与学校课题研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努力、齐抓共管,需要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法院等多部门、多领域形成网络,需要通过心理、劳动、法律、智力、文化等多种手段去教育、引导、改变一个孩子。”杨莉表示,“现在当务之急是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全国专门学校的发展,督促各地尽快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相关实施细则。”
配套法规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冯军表示,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10多个部门组成,专门学校里划出一块地方实行闭环管理,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些工作涉及3个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专门矫治,教育部门负责教育。3个机关的职责如何分工,也需要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冯军认为,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国务院加紧工作,在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前制定出相关的具体办法,避免出现法律施行后,相关法定重要制度难以执行的不利局面,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郭林茂表示,下一步将抓紧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加强专门学校建设。落实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抓紧设置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冯军建议,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配套性法规、规章等。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和机制,实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衔接。明确专门学校的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细化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评估决定程序、具体教育矫治措施等,进一步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焦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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