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相富等2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赵相富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周长杰等6名积极参加者依法判处十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孙景林等14名一般参加者依法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相富自2010年5月刑满释放后,先后网罗多名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在大连市区多个繁华商圈非法占地,强行霸占居民楼之间的消防通道肆意搭建10余处违章建筑,并利用违建从事餐饮经营、对外出租,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在赵相富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员在其违建的装修、改造及经营过程中,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大肆强取豪夺,实施大量招租诈骗、骗工骗料以及进而转化为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4月至5月期间,为阻止执法人员依法拆除其违章建筑,被告人赵相富先后两次纠集人员以将煤气罐、汽油桶等危险品运至违建内,将汽油倒在身上的危险方法暴力抗法,引起社会公众恐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截至目前,该犯罪组织获取的各项非法经济利益达700余万元,其中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犯罪奖励、报销餐费、车费等,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赵相富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周长杰、吴勇、李春龙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孙景林等14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判决各被告人退赔在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盗窃犯罪中各被害人的损失,对以被告人赵相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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