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郑卫平)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人民法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之间建立起联动机制,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促进江苏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主要建立了六项工作机制:一是例会协商机制,江苏高院与省消保委共同设立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二是信息共享机制,在同级法院与同级消保委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知识共享、经验共享机制,共同对商品房买卖领域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进行调处。三是诉调对接机制,同级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同级消保委解决纠纷;消保委可以推荐具备调解能力的人员担任同级法院特邀调解员,由该法院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四是纠纷化解时限机制,消保委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同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五是无争议事实固定机制,消保委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实没有争议的,消保委应当以书面方式固定无争议事实;在法院诉讼阶段,当事人无需对固定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从而简化诉讼流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六是纠纷处置应急联动机制,对突发性纠纷、矛盾易激化纠纷或群体性纠纷,同级法院与同级消保委应当即时通告,派专门人员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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