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律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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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

  作为一个年轻人,网购已经成为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消费方式,但在网络购物中经常会遇到购买的商品与卖家的描述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等需要维权的事情,此时我应该如何维权呢?《民法典》对其是否有特别规定呢?

  山西读者王勇

  

王勇读者:

  关于你提出的电子商务中的维权需求,我来作如下解释:

  随着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以其便捷灵活的运作模式正在逐渐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方式。同时,基于互联网电子商务所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现行《合同法》中并未对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所形成的合同进行规定。

  为了弥补这一缺失,更好地为互联网电子商务争端提供法律依据,《民法典》在《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及履行都作了详细规定。

  ①电子合同可作维权工具?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网络购物中所形成的交易记录等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虽然其存在的形式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其属于书面合同形式,因此消费者可以网购记录、订单等电子合同作为维权的依据,来维护自己在网购中的合法权益。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电子合同何时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其中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在网购中,网购信息的发布者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了要约信息,信息的获取者以提交订单,确认购买的方式给予承诺。基于电商平台的特殊性,订单一经提交就已经进入到要约人的支配范围,此时合同已经成立。

  既然订单提交合同已经成立,那么买家的付款行为如何认定呢?大部分电商平台订单提交与付款是同时进行的,即购买者不完成付款不会形成有效的订单。但也存在不同步的情况,此时购买者不付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其他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多数电商平台在这种情况下会赋予卖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③电子合同如何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针对电子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情况,《民法典》作出了如上具体规定,切实解决了在现实中电子合同在履行中的争议,明确了电子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为明确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提供了法律依据。

  网购、电子商务、数字经济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民法典》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对电子合同这一空白的弥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亚贤)

(责编:胡永秋、岳弘彬)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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