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可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

  记者16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正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此外,已获得学位者,被查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记者余俊杰、胡浩)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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