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到位”等,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被罚461万元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因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处以警告并罚款合计461万元。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到位,资金被挪用;个人农业担保贷款存贷挂钩;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资金被挪用;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规范;保险代理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行长岳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0万元;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客户号经理贾凤元,被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公司部经理钟媛媛,被处以警告;时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首席风险官廖卫东,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0万元;时任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孟晖,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因“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到位”等,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被罚461万元_银行频道_证券之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金罚决字〔20246

被处罚当事人

一、华夏银行北京分行

二、岳强(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行长)

三、贾凤元(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客户号经理)

四、钟媛媛(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公司部经理)

五、廖卫东(时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首席风险官)

六、孟晖(时任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到位,资金被挪用

二、个人农业担保贷款存贷挂钩

三、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资金被挪用

四、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六、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规范

七、保险代理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华夏银行北京分处以警告并罚款合计461万元

二、对岳强处以警告罚款20万元

三、对贾凤元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

四、对钟媛媛处以警告

五、对廖卫东处以警告罚款20万元

六、对孟晖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26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本文来源: 证券之星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声明:《每日商业报道》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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