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因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处以警告并罚款合计461万元。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到位,资金被挪用;个人农业担保贷款存贷挂钩;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资金被挪用;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规范;保险代理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行长岳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0万元;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客户号经理贾凤元,被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公司部经理钟媛媛,被处以警告;时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首席风险官廖卫东,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0万元;时任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孟晖,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金罚决字〔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华夏银行北京分行 二、岳强(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行长) 三、贾凤元(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客户号经理) 四、钟媛媛(时任华夏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公司部经理) 五、廖卫东(时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首席风险官) 六、孟晖(时任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一、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到位,资金被挪用 二、个人农业担保贷款存贷挂钩 三、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资金被挪用 四、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六、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规范 七、保险代理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华夏银行北京分处以警告并罚款合计461万元 二、对岳强处以警告并罚款20万元 三、对贾凤元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四、对钟媛媛处以警告 五、对廖卫东处以警告并罚款20万元 六、对孟晖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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