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龙岩农商行”),因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合计处以210万元罚款。
福建龙岩农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针对股东与关联方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事项未按规定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到位;为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无还本续贷;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延缓风险暴露;个人经营性贷款“三查”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等。
与此同时,时任福建龙岩农商行西城支行行长李理、西城支行客户经理张春新、营业部客户经理邱莹华、曹溪支行客户经理廖海霞、雁石支行副行长兼客户经理吴小鹏、上杭支行客户经理吴仰仁等,均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岩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岩金监罚决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岩金监罚决字〔202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李理(时任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行长) 三、张春新(时任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客户经理) 四、邱莹华(时任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 五、廖海霞(时任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客户经理) 六、吴小鹏(时任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石支行副行长兼客户经理) 七、吴仰仁(时任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客户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一、针对股东与关联方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事项未按规定提出股东资格申请 二、流动资金贷款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到位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无还本续贷 四、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延缓风险暴露 五、个人经营性贷款“三查”不到位 六、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处以210万元罚款 二、对李理给予警告 三、对张春新给予警告 四、对邱莹华给予警告 五、对廖海霞给予警告 六、对吴小鹏给予警告 七、对吴仰仁给予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岩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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