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规范公司治理:银行股东授信逾期时 应限制其表决权

  1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准则》),其中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限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保险机构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制定审慎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征求意见稿指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除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应当承担十项义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另外,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银行保险机构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

  《准则》是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纲领性制度,共11章117条,包括总则、党的领导、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附则。

  银保监会表示,《准则》充分立足我国国情,注重借鉴国内外良好实践。一是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要求正式写入监管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准则》单设一章,首次在监管制度层面对国有机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提出总体要求,同时明确民营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吸收整合了现有银行业监管规制与保险业监管规制的核心要义及相关表述。银行业和保险业现有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各有优势与特点,《准则》吸收借鉴了两类规制的优势,统一了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三是积极响应《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倡导要求。《准则》吸收借鉴了《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所倡导的良好做法,如注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明确董事会应当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2020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1,792家银行、保险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显示,被评为D级(较弱)的机构共209家,占比11.66%;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共182家,占比10.16%;被评为A级(优秀)的机构1家。

  银保监会去年8月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称,将研究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制度,着力规范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行为。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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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现在额度收紧了,我们银行还有部分额度,但之前客户都提交了资料,前面有人在排队,我估计今年上半年都会这样,放款时间不确定,估计近一两个月是没希望的。”广州某股份行的个贷经理对陈玲说道。(经济观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