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及评价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动董事监事切实提升履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及评价的重要制度,共6章48条,分为总则,评价内容,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评价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厘清责任主体。《办法》明确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工作。二是明确评价内容。《办法》梳理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具体义务,强调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要求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并列举了履职评价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三是规定评价的制度、程序、方法与标准。《办法》明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类别,重点列举了“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并就履职评价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机制。四是加强评价应用与监督管理。

  根据《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把履职评价作为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对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引导董事监事改进履职行为,推动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自身运作。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将董事监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董事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董事监事本人。

  其中,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为相关董事监事改进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依据《办法》相关条款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

  董事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追偿。董事监事涉嫌犯罪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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