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要求银行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记入“利息收入”科目,不得记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目前,众多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业务收入增长,主要依靠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的增加。业内认为,《通知》的发布意味着所有银行的2020年年报中信用卡分期手续费将从“中间收入”移至“利息收入”,对有些银行的中间收入数据会有影响。
信用卡分期收入属于利息
很多银行在信用卡销售时,都打出信用卡分期“0利息”的旗号。然而,“0利息”不代表“0费用”,银行会收取分期手续费。
所谓分期手续费,就是在持卡人申请了分期业务之后,针对持卡人选择的分期期数,来逐期收取的费用。不同银行,规定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率也会有所不同,选择的分期业务以及分期期数不同,分期手续费率也会有区别。
以某股份制银行1000元分12期为例,手续费共79.2元,年利率为7.92%。目前,五大行12期账单分期手续费多在7%—9%之间。
此前,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是否属于利息,并无统一标准。例如,招商银行多年前就已将信用卡分期收入记为利息。此外,光大银行、中信银行自2019年起将其信用卡现金分期收入从手续费收入重分类至利息收入。但目前而言,大部分银行,包括四大行在内,是将信用卡分期收入计入手续费。
近日,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银行从事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应当记入“利息收入”科目,不得记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通知》表示,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且结合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金融企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
“例如,银行从事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企业不得将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记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或在利润表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列示。”《通知》中表述。
厦门国际银行投行与资管部分析员任涛对媒体表示:“信用卡分期收入纳入利息,意味着信用卡定价和贷款利率一样,都要受央行等管控。在资产端统一采用年化利率,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端定价产生影响,甚至会影响到LPR考核和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
此前,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发布提示称:“警惕一些机构或平台所谓‘免息’‘零利息’等片面宣传。”
该局表示,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营销故意模糊借贷实际成本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或认识。
中间业务仍需加强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除了银行卡手续费之外,还包括支付结算类业务、基金托管类业务以及咨询顾问类等非息收入业务。近年来,许多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已成为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大有赶超利息收入之势。
在国内,2000年以来,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经历了高速发展阶段,占比由不足5%达到了目前约20%的水平,数据显示,2020年三季度,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为22.05%。
虽然在国内中收也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市场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目前,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息差收窄,提高中间收入占比,成为国内商业银行轻资产转型的发力方向。
某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整体而言,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更多依赖于银行卡业务、结算清算业务和代理类业务。在投行咨询业务、托管业务、担保承诺等中收业务的贡献比例仍然比较低。
上述人士认为,中间业务收入规模与营收占比的高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一家银行的综合实力,也成为衡量一家银行“轻型化运营”水平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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