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 首次明确三项定量指标 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 一是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 二是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 三是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再次迎来重要制度性文件。银保监会2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针对相关业务明确三项定量指标,要求严控跨区域经营,并进一步强调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去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但监管部门发现,《办法》发布以来,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

  关键环节不外包三大定量指标明确“底线要求”

  《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细化审慎监管要求。首先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其次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一是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二是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三是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再次是严控跨地域经营,这与一贯的监管思路一脉相承。《通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通知》也充分考虑了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通知》提出的三大定量指标只是“底线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通知》规定的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既防范业务风险又充分预留发展空间

  “30%”“25%”“50%”这三条红线背后,有明确的监管思路和逻辑。

  其中,针对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30%”的量化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关于“25%”的集中度管理要求、“50%”的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细化这两个量化标准,既能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也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因为“50%”这一要求相对宽松,目前看绝大部分机构没有达到这一水平。

  东吴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马祥云认为,“25%”的集中度管理要求,意味着商业银行不能过于集中与某家互联网平台开展联合贷款。一方面,互联网巨头与每一家银行合作联合贷的额度都受到该银行资本规模限制;另一方面,这也将倒逼中小银行不能仅从某一家大平台集中获取资产。

  《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张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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