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超过5.2亿元,收受百万元“好处费”,交通银行攀枝花分行原行长赵某、综合管理部原主任王某以及综合管理部原秘书杨某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获刑,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员工闫某利同时涉案。近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揭开了这起案件的始末。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银行资信好,一些企业主为了融通资金,找门道、花“好处费”搬动银行开具保函。翻阅银监部门的罚单也不难发现,涉该类案由的处罚不少;尤其是一些大行、股份行地方分支机构“一把手”,违规合谋私自开保函犯下金融票证罪、受贿罪而获刑的“大案”也不少见诸报端。专业金融犯罪研究律师解释,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比如作为银行行长,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方面,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情节严重”不仅包括给金融机构造成了较大损失,还包括虽然还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但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多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情形。
大行“一把手”违规担保2.5亿元,合伙收500万“好处费”
裁判文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四川攀枝花鹏申公司实控人罗某在重庆银行成都分行贷款7000余万元;然而,这时的罗某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偿还借款。重庆银行员工闫某利给罗某建议通过政府或国企担保再贷款。
于是,罗某找到时任交通银行攀枝花分行综合管理部主任王某,两人商议决定以交行攀枝花分行名义无偿为其借款出具担保,但事成之后罗某需借款1300万元给一家企业用以偿还这家企业在交行攀枝花分行的不良贷款。
期间,王某安排罗某刻制了一套交行攀枝花分行的行政公章以及时任交行攀枝花分行行长赵某的私章,用于出具保函使用。
2015年11月,重庆银行成都分行与罗某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分别签订了5600万元的借款合同,王某为两家公司出具了借款保函,并在上面盖上私刻的印章。
2016年4月,重庆银行员工闫某利准备从单位辞职,向罗某要求提前还款。然而,这时的罗某说无钱还款。
在裁判文书中,闫某利供述,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信托公司的人,得知“美的公司有资金,也有发放贷款的业务,但前提是要有银行担保,还说罗可向美的公司贷款做成后,大家不会白忙。”
在得知只要银行出具保函,美的集团就可以借款后,罗某主动找到王某商议,决定再次用交行攀枝花分行出具担保函的方式,获得美的集团资金。
此后,罗某带领美的集团员工到交行攀枝花分行找到该行行长赵某、综合管理部主任王某,确定两人同意为罗某提供暗保(也指“抽屉保函”,即保函不对外公开),美的集团与四川信托签订2.5亿元的信托合同,由四川信托将资金交付至罗某公司。
2016年4月,罗某等人到交行攀枝花分行赵某办公室面签保函,该行综合管理部秘书杨某在明知是违规保函的情况下仍在该保函上盖章。
美的置业集团财务资金部融资经理成某在的证言中称,他曾通过电话和王某联系,“王自称是交行攀分行业务部总经理,他们向领导进行了汇报。2016年4月19日,他和同事朱立明一起去攀枝花,按照公司的流程进行了相关工作,核实了赵某是交行攀分行的现任行长,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以及公章都真实存在”,“并在机要室当面盖了章,签字和盖章的过程都进行了拍照。”而在另一份供词中显示,签字盖章过程中,赵某“交代”关掉了监控录像设备。
裁判文书显示,随后美的公司在没有和鹏申公司签合同的情况下,向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划转认购理财款2.5亿元人民币,利息由四川信托代收代支付。之后由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将2.5亿元人民币发放到鹏申公司账户。四川信托起到通道和中间人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从王某的供述中,罗某为了感谢交行攀枝花分行的他和赵某,按之前承诺的2%“好处费”转账了500万元到一家公司的账户。尽管两人都商量觉得“这个钱现在不能拿,等项目做好了,融资款还上了再说。”
但罗某还是将钱转到了上述公司账户。而后,赵某因需要用钱,先转走了200万;而他也用了200万用于“买房和个人消费”。另一个证词显示,罗某得到资金后,曾给予赵某80万元,给他买了辆宝马车,而在得知罗某无法归还2.5亿元欠款后,赵某将车退还给罗某。
为何银行行长数次违规担保栽跟头?
保函,又称担保函,是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信文件之一,指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具的保证申请人会按照保函的规定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一旦申请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则由担保人代为履行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银行信用好,一些企业主为了融通资金,花“好处费”搬动银行开具保函。翻阅银监部门的罚单也不难发现,该类案由的处罚不少;尤其是一些大行、股份行地方分支机构“一把手”,违规合谋私自开保函挨罚被判刑屡屡见诸报端。
上述案件中的赵某和王某除了给罗某公司2.5亿元的违规担保之外,另经法院查明,2015年下半年,两人还私自为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2亿元的反担保,该行员工杨某在明知是违规保函的情况下仍在该保函上盖章,兴华房地产公司最终无力偿还债务。
裁判文书显示,赵某、王某违法为他人提供担保超过5.2亿元,杨某参与知晓金额4.7亿元。案发后,涉案人员均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逮捕。
2020年12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对涉案人员进行判决。法院认为,赵某、王某、杨某三人身为国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为兴华公司以及罗某实际控制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罗某以及兴华公司董事长李某华等人伙同赵某等人违规出具保函,并使用该违规票据进行担保贷款的行为同样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最终,法院判处交行攀枝花分行的赵某有期徒刑7年,王某有期徒刑7年,杨某有期徒刑3年,其他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3-6年不等。
事实上,早在2019年5月26日,四川银保监局就披露〔2019〕71、72、73号三份罚单,针对此案涉案的杨某、赵某、王某作出了行政处罚。三人均因严重违反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开展业务,行政印章管理管理不到位等,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这种过失一般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作为银行行长,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方面,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上海律协刑辩委委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建飞解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情节严重”不仅包括给金融机构造成了较大损失,还包括虽然还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但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多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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