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红线的银行分行行长、拆东墙补西墙的企业家、“推波助澜”的放贷机构,共同构成一曲“铁窗泪”。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文书显示,交通银行攀枝花分行原行长赵某、综合管理部原主任王某以及综合管理部原秘书杨某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获刑,一同涉案的还有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员工闫某。
其实,早在2019年8月16日,银保监会官网就曾公布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因存在高管及员工监督管理、印章管理、视频监控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被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罚款人民币250万元,涉事的赵某、王某、杨某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具体事实或可在本次判决书中窥得玄机,涉及到交通银行、成都银行、美的集团等多方。
判决书显示,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罗某以其名下两家公司的名义,通过重庆银行成都分行闫某在该行贷款7千余万元。
2015年8月,罗某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偿还上述借款。此时,闫某向罗某建议找政府或国企担保再贷款。于是,罗某找到时任交行攀分行综合管理部主任王某商量并决定,由王某以交行攀分行的名义无偿为其借款出具担保,但事成后罗某需借款1300万元给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用于偿还该公司在交行攀分行的不良贷款。
为了能够成功办理贷款,罗某通过中介购买了鹏申公司营业执照。另外,王某还安排罗某刻制了一套交行攀枝花分行的行政公章以及时任交行攀枝花分行行长赵某的私章,用于出具保函使用。
准备工作就绪后,2015年11月,重庆银行成都分行与罗某名下的两家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闫某则代表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到交行攀分行王某处,取得两家公司的借款保函。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所鉴定,交行攀分行为上述两家公司向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各出具的5600万的《借款保函》和《核保书》上的章均为假章所盖。
到了2016年3月左右,闫某准备辞职,向罗某提出提前偿还重庆银行成都分行贷款的要求,但罗某无法偿还。这时,闫某打听到,只要银行出具保函,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就可以借款,并将该消息告知罗某。
得知消息的罗某立即找到王某商议,决定“故技重施”,再次用交行攀分行出具担保函的方式,找美的集团贷款2.5亿元。
“如果检查到(之前)这两笔贷款就要出事,”罗某供述,他知道重庆银行两笔贷款的担保是违规的,银行不能给银行做担保,人民银行会对贷款进行检查。罗某打算用2.5亿元的融资把之前贷的1.12亿元偿还了,再用剩余的钱经营。
之后,罗某、闫某带美的公司负责贷款的成经理到鹏申公司了解该公司基本情况。后上述人员又一起到交行攀分行找到赵某、王某以确定二人同意为罗某提供暗保,只要签了保函就当场封存,不走银行内部流程,不拿上级银行检查,不对外公布,只要资金归还以后,保函原封不动的归还。
闫某还供述,为了解这个业务,他与时任美的置业集团财务资金部融资经理成某单独沟通过,“所谓暗保业务就是银行出具保函,至于银行有没有资质出具保函他们不核实,只要求是真人、真事、真办公场所,银行出具的保函不公示、不上网,他们也不去查询,明确的意思就是只要银行敢出具保函,美的公司就敢发放贷款。”
就这样,一场“拆东墙补西墙”的大戏拉开帷幕。
2016年4月,美的公司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贷款金额2.5亿元);鹏申工贸又与四川信托签订贷款合同。因为企业和企业之间是不能直接有无贸易背景的资金往来,所以四川信托起到通道和中间人的作用。2016年4月19日,闫某、美的公司人员等到交行攀分行赵某、王某办公室面签了保函,该行综合管理部秘书杨某在明知是违规保函的情况下仍在该保函上盖章。次日,美的公司就通过四川信托将2.5亿元打入鹏申公司账户。
拿到贷款资金后,罗某先归还了其实际控制公司重庆银行成都分行贷款及利息11352.8万元、支付四川信托贷款利息32444444.44元;支付德阳富可斯贸易有限公司500万元等。
据王某供述,罗某转给富克斯的500万是他和赵某帮助罗某融资2.5亿后,罗某按之前承诺的2%给他和赵某的好处费。“我和赵某当时商量后都觉得这个钱现在不能拿,等项目做好了,融资款还上了再说。”另外,2017年5月,罗某给赵某现金人民币80万元,赵某用于买车,后赵某得知罗某无法归还贷款后将车退给罗某。
法院还查明,2015年下半年,赵某和王某曾私自为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2亿元的反担保,杨某在明知是违规保函的情况下仍在该保函上盖章,兴华房地产公司最终无力偿还债务。
综上,赵某违法为他人提供担保4.7亿元,王某违法为他人提供担保超过5.2亿元,杨某参与知晓金额4.7亿元。案发后,涉案人员均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2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对涉案人员进行判决。
法院认为,赵某、王某、杨某三人身为国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为兴华公司以及罗某实际控制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罗某以及兴华公司董事长李某华等人伙同赵某等人违规出具保函,并使用该违规票据进行担保贷款的行为同样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上述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判处交行攀枝花分行的赵某有期徒刑7年,王某有期徒刑7年,杨某有期徒刑3年,其他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3-6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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