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违法遭罚 贷款资金被挪用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吉安监管分局2021年第2、3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安稠州村镇银行”)存在信贷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贷款形成不良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对其罚款25万元。

  陈坚对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资料显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吉安分局审批,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作为发起行,吉安稠州村镇银行于2009年12月21日落户江西省吉安县富川路303号,2009年12月29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1亿元。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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