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24宗违法遭罚4880万 案件信息迟报瞒报

  银保监会网站1月8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0〕67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

  二、项目资本金管理不到位,棚改贷款项目存在资本金违规抽回情况;

  三、违规变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四、设置不合理存款考核要求,以贷转存,虚增存款;

  五、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六、向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主体批量转让不良信贷资产;

  七、违规进行信贷资产拆分转让,隐匿信贷资产质量;

  八、向棚改业务代理结算行强制搭售低收益理财产品;

  九、扶贫贷款存贷挂钩;

  十、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三查”不尽职,部分贷款资金未真正用于扶贫搬迁;

  十一、未落实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监管要求;

  十二、以贷款方式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同业融资,未纳入同业借款业务管理;

  十三、以协定存款方式吸收同业存款,未纳入同业存款业务管理;

  十四、风险隔离不到位,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

  十五、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

  十六、逾期未整改,屡查屡犯,违规新增业务;

  十七、利用集团内部交易进行子公司间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

  十八、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

  十九、收取财务顾问费质价不符;

  二十、利用银团贷款承诺费浮利分费;

  二十一、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整改说明材料;

  二十二、未如实提供信贷资产转让台账;

  二十三、案件信息迟报、瞒报;

  二十四、对以往监管检查中发现的国别风险管理问题整改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4880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0〕69号)显示,刘新(时任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对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逾期未整改、屡查屡犯、违规新增业务,以及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整改说明材料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处以警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0〕69号)显示,倪贤孟(时任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对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逾期未整改、屡查屡犯、违规新增业务,以及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整改说明材料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处以警告。

  据天眼查APP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唯一具有正部级级别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银行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银行资信等级AA(资产良好)。国家开发银行于2008年12月11日整体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月,公司名称由“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为“国家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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