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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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披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上限限制。对于信披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20万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