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去年发出监管关注122份 同比增长15.09%

  1月15日,上交所通报2020年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查处情况。据统计,2020年全年,共发出公开谴责43份,同比增长7.5%;公开认定47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同比增长88%,其中对涉及严重恶性违规的首要分子共6人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发出通报批评110份,同比增长6.8%,发出监管关注122份,同比增长15.09%。纪律处分与监管关注共涉及上市公司132家,同比增长20%;处理董监高556人,同比增长4.32%;处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90人次,同比增长26.76%。针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处理8家39人次,机构家数增长100%,人数与上年持平。

  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交所此举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体现。上市公司首先是治理质量,其次是经营管理质量。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大元泵业董秘俞文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健全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是建立有效资本市场的基石,有利于还市场以公平。对于上市公司和董监高来说,重要的是要时刻恪守底线思维,敬畏市场、敬畏法治,诚信经营、规范运作,更加聚焦主业发展和如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良好的经营成果回报广大投资者。”

  做好违规查处责任区分,是纪律处分工作落实精准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执纪效能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明确的任务要求。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沪市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按照分类监管、精准监管要求,以“宽严相济”为指导原则,注重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监高个人责任,把握处分尺度,务求个案公正、类案公平,积极回应市场关切,体现市场发展实际,亦保持监管执纪稳定性。

  首先,区分案件类型,重点处置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实质违规。

  坚持“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原则,区分不同违规的性质和特点,重点聚焦市场反响强烈、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恶性违规:一是“零容忍”应对财务造假等财务信息披露违规;二是从严查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未及时解决等违规行为;三是严肃处理未按期披露年报等定期报告违规;四是继续问责涉及控制权转让、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披违规;五是及时整治未履行回购计划或增持承诺的失信行为;六是以警示教育为目的处理恶性不强、损害轻微的信披形式瑕疵。

  2020年,上交所落实“零容忍”要求,共处理相关案件近20单,其中对财务造假等恶性违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9单。

  其次,区分个案情节,充分考虑整改情况、主观过错作出差异化处理。

  对于同类不同个案,区分违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涉案金额和比例、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主客观具体情节,作出从重或从轻的差异化处理。

  一是对涉案金额大或占比高,造成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恶劣或当事人故意实施、拒不整改的违规行为,依规严肃惩处。

  二是案件查办中督促及时整改,对积极整改、挽回损失并按规定披露的,充分考虑整改情况从轻、减轻处理。

  三是对当事人的“无心之失”,将其主观状态作为重要从轻考量情节。

  部分股东因质押平仓卖出股份而未及时披露减持计划,考虑到依约被动卖出的性质,仅采取监管措施;部分公司股东在执行增减持计划时出现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不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均对其口头警示。

  第三,区分不同主体,合理认定与分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责任

  同一个案中,根据责任人的权限范围、履职情况、知情参与情况等,合理认定与分配主体责任,抓住“关键少数”。

  一是区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主导的违规行为,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客观上难以知情、没有明显过错,董监高已勤勉尽责仍不知情,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从轻、减轻处理。

  二是精细区分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个人责任。其一是区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与直接组织实施相关违规的其他董监高责任。其二是区分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内部董事与不在公司常规任职的独立董事责任。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将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落实《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强化分类监管、精准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基础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合规意识,引导督促上市公司专注主业、严守诚信、规范运作,着力构建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生态,推动沪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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