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吴晓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挪用公款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农业银行一支行营业部主任吴某,因利用“假信托”、“假理财”吸收84名客户7900多万元资金,并挪用单位6位客户资金453.15万元归个人使用,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据悉,吴某吸收客户钱款主要用用炒期货、炒股、炒贵金属等,但亏损超3700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被害单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下称“农行于都县支行”)。2013年以来,吴某在担任农行于都工贸城支行行长及农行于都县支行营业部主任期间,为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利息,投资白银贵金属、股指期货交易证券股票交易,支付虚假理财到期本息和个人借贷本息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办理虚假信托、虚假理财业务。吴某利用上述手法,吸收客户资金认定金额7969.8万元,涉及客户84人。
除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吴某还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审理认为,2013年以来,吴某利用职务上便利,通过真实理财的客户,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或擅自(吴某掌握了该客户“K宝”和密码)将真实理财赎回;为客户办理真实大额存单业务,并在当天对大额存单提前支取。吴某在理财赎回和存款提前支取后,转入其控制的账户,挪作他用。吴某以上述两种方式挪用6名客户资金共计453.15万元(包含真实理财产生的利息1470.86元)。
吴某因对挪用公款罪有异议,并以其“已经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就没有能力退赔,不应判处其退赔。”为由上诉。二审判决结果显示,吴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判退赔中国农业银行于都工贸城支行金额7424.74万元。
二审法院查明,2019年7月20日案发以来,农行于都县支行已代偿涉案客户的实际损失,向本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及挪用公款中未兑付的涉案客户共计代偿7424.74万元。
自制四种理财“假凭证”
裁判文书显示,1976年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的吴某,专科文化。2012年,时年36岁的吴某始任中国农业银行于都工贸城支行行长,2015年,吴某任农行于都县支行营业部主任。在上任中国农业银行于都工贸城支行行长第二年,吴某即开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吸收客户巨额资金不入账,以用于个人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等。
吴某如何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转入自己控制账户?具体来看,吴某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信托业务过程中,先将客户带至自己办公室,通过在自己的办公电脑上操作,以出具自制的理财凭证等四种方式为客户办理虚假信托、虚假理财业务。
除出具自制理财凭证或自制定期存单办理虚假理财业务外,吴某还利用农行未将信托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漏洞,使用空白信托凭证办理虚假信托,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客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
此外,吴某通过承诺为客户弥补基金亏损并按理财利率计付利息的办法,让客户将亏损基金赎回后,转入吴某控制的账户,并出具自制基金凭证给客户;在为客户办理真实理财并向客户出具真实凭证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撤单,凭证因撤单变为无效凭证,吴某再将客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吴某以上述四种方式将客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杨某等31人的40个账户,其吸收客户资金可认定金额达7969.8万元,涉及客户84人。
吴某将上述涉案资金主要用以投资股指期货、商品期货、证券股票、白银贵金属、归还债务、外借他人及购置固定资产等。裁判文书显示,吴某的这些投资亏损严重。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某投资期货交易亏损合计2792.75万元,投资证券股票亏损合计163.58万元,投资炒白银贵金属、贵金属等亏损合计785.06万元,合计亏损达3741.39万元。
此外,吴某还利用涉案钱款购置位于赣州市和于都县的多处住宅及写字楼,并替其前夫黄某还债,将超百万投资款、价值40万元奔驰车、价值百万房产及多种贵重礼品合计超300万元资产赠送给林某。截至二审审判日,留存在吴某控制和掌握的账户内的资金中,其前夫黄某招行账户内的90万元已被责令返还至被害单位的资金予以抵扣。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文书显示,截至案发,吴某未兑付的吸收和挪用客户资金为7813.95万元,向客户借贷金额1120万元,合计8933.95万元。而扣除可统计去向的资金,还有1448.64万元资金差额。
据吴某供述,该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2013年以来至案发时已结清的虚假信托、虚假理财的到期利息和弥补基金亏损金额及利息,支付已结束借贷关系人员的到期利息以及在各非法平台投资白银贵金属的亏损。因时间跨度长,吴某表示记不清上述人员名单,出具的相关凭证也被收回并销毁,且各非法平台被取缔无法调取相关交易数据,所以该部分资金去向无法查清。
针对吴某上诉提出因“坐牢”不应再退赔涉案款等,二审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用于个人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等,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吴某作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作出量刑,罚当其罪。因此,上诉人吴某应向农行于都县支行退赔上述款项。目前,二审法院责令吴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中国农业银行于都工贸城支行7424.74万元。
多人被警告
作为农业综合性金融服务商之一,截至2020 年上半年末,农行总资产达26.47万亿元。其中,县域金融业务总资产9.55万亿元。2020年上半年,农行县域金融业务实现税前利润565.28亿元,同比增长23.7%。
对于上半年县域金融业务利润的增长,农行解释为:“主要是由于利息净收入同比增加。”财报显示,今年上半年,农行县域金融业务存贷款利差3.09%,高于全行27个基点。截至2020年6月30日,县域金融业务不良贷款率1.48%,较上年末下降 0.10 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325.26%,贷款拨备率4.83%。
作为县域支行,农行于都县支行成立于1986年。2020年8月初,江西赣州银保监分局披露的一张罚单显示,农行于都县支行存在员工行为管控不力、印章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行为,被罚款100万元。
与此同时,15名相关责任人一同被罚。其中,吴晓梅因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和挪用公款,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马剑、肖卿华、管世根等14人因对农行于都县支行员工行为管控不力、印章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负相关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受到警告处分。
江西赣州银保监分局披露的被终审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吴晓梅,同样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和挪用公款,其与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吴晓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挪用公款二审刑事判决书》一案被告吴晓梅疑为同一人。
对此,时间财经致电农行于都县支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了解此案的同事暂不在办公室,需等其返回方能答复。”截至发稿,时间财经未获回复。
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7月16日,吴晓梅发送一封电子信件至办公邮箱,在信中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通过微信告知同事第二天进入邮箱查看该电子信件。第二天凌晨,吴晓梅逃往广东省珠海市并失去联系,农行于都县支行向于都县公安局求助。警方于2019年7月19日在珠海与被害单位工作人员一起将吴晓梅劝说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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