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先生向媒体反映,他开车到福州鹭岭加油站加油,顺便向加油站工作人员开了张电子发票。
细心的李先生发现,这张电子发票所盖的章和中石油福州分公司的章不同。
难道李鬼想假扮李逵吗?带着这一问题,记者实地走访了位于福州鹭岭路69号的这家加油站。
记者注意到,这家加油站的工作人员都穿着类似中国石油的黄色工装,站里广告牌上用的也是中国石油“宝石花”的标志,加油机上也都有“中国石油”的字样,看起来跟真的中石油加油站并没有区别。
记者发现,福州鹭岭加油站开具发票的企业名称为中油洲际石油天然气(福州)有限公司。那么,福州鹭岭加油站能使用中石油的商标吗?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律师表示,经国家工商网站查询,该公司与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并无任何股权关系,若未得到中国石油的授权,该公司显然不能冒用“中国石油”的商标进行广告宣传。若该公司未得到中国石油的授权,其行为明显违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双节活动)
同时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57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60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商标法》第61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根据《商标法》第67条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该公司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假,按照我们正常人的理解,企业或职能部门发现有假冒的商品或者假冒商标后,会及时出拳,将其取缔,以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市场上这种挂羊头卖狗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职能部门是不是也该主动出面查处?媒体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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