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购房款后发现被“多收”3万元

  2019年,南宁一女子购买邕宁区江湾路一套公寓时,通过POS机刷卡付款,但她后来发现其中一笔3万元没进入总房款。在多次追讨未果后,她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收款方和开发商告上法庭(本报2020年12月27日3版曾作报道)。1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原告王女士称,2019年5月13日,现场销售人员通过不同的POS机,让她刷卡交清了购房款。但回去核算时她发现,其中一笔3万元并没计入总房款,被多收了,而且这3万元并不是刷给楼盘的开发商,小票信息显示刷进了一个家居公司的账户。她多次向开发商追讨无果,希望通过法院追回被多收的3万元。

  对此,被告家居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该家居公司既没办理过POS机,也没收到王女士的3万元,更没跟开发商有任何业务往来,莫名就成了被告。该律师称,依据当时刷卡的POS机的办理公司——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说明,因系统故障,交易名称显示错误,实际收款商户为李磊。因此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家居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希望法院查明真相,还公司清白。

  作为第三人出庭的开发商的代理律师表示,依据原告跟他们的一个销售代理公司签署的推荐服务函,原告支付的那3万元属于推荐服务费,按照约定,对方推荐原告租赁公司开发的公寓后已享受相关的优惠,这3万元实际已进入楼盘的代理公司。由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平台的系统错误,错误显示收款账户是家居公司,作为开发商和家居公司都没收到这笔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应该将代理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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