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汇报,要求进一步打通落实堵点,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
近些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我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我国营商环境排名居全球第31位,连续两年被世界银行评选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10个经济体之一。这些成就弥足珍贵。
多年来,困扰人们的营商环境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如何处理与市场的边界问题,在管理和规制市场秩序的时候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既存在政府管制过多的问题,也存在政府监管不足的问题。管制过多,会扼杀市场的活力;而监管不足,则又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失范。解决管制过多和监管不足这两个看似矛盾的问题,根本的路径当然是提升法治化水平。
管制过多是计划经济的基本特色,计划经济也叫管制经济,在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传统做法作为驾轻就熟的路径依赖,当然会因惯性原因,不会自动消亡。近些年我国进行的“放管服”改革,就是对这种惯性的强力纠偏,尽管成就不小,但由于管制惯性根深蒂固,而且管制本身与权力的扩张性极其吻合,因此,纠偏的难度是十分巨大的。我们知道,权力有一重要的特色,就是其强烈的扩张性。这种扩张性不但给权力运用者带来实际的利益,而且权力运用带来的意志伸张,往往给行使权力者以巨大的精神满足感、成就感、快乐感。于是我们看到,一些市场管理者,会千方百计折腾市场经营者,从中得到权力伸张、意志得逞所带来的快感。显然,从管制中得到快感,正是管制过多的一个心理学原因。管制冲动可以说是一种近乎本能的冲动,这种深层次的原因,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深入的分析。
管制过多在营商环境方面的体现之一,就是行政审批过多,造成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把大量市场主体人为排斥在市场之外,使其无法参与市场活动。按照现代法治理念,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市场主体就可以自由去做;只有法律明文禁止的,市场主体才不得逾越红线。但对于管制者来说,则是法无禁止不可为。如果市场主体想去做,那么就要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将他们挡在市场之外,或者千方百计增加其进入市场的难度。在管制面前,市场主体的权利被粗暴地限制了,挤压了,践踏了。近两年持续推进的“放管服”改革,厘清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权利理念,简政放权把原本就是市场的权利还给市场。凡是市场能做的、市场能够自己解决的,都要交给市场去做、去解决。因此,政府要自觉地放弃对市场主体的干预冲动,将削减行政审批权落实到位。减少行政审批权,实际上就是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限制和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权力的扩张性冲动。
与政府管制太多相矛盾的另一个现象,是政府的监管不够,往往表现为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作为不当。减少管制,放松管制,绝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完全放任自流,必要的监管十分重要。在管制情势下,一些正当的经营行为被审批制度挡在市场门槛之外,这是不对的。放松管制,降低门槛,改事先审批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十分必要。但如果错误地认为既然管制取消了,监管也不必要了,则必然带来混乱。在市场秩序方面,侵权盗版、假冒伪劣、制假售假、坑蒙拐骗、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行业依然存在,甚至十分严重。有的企业不守法、不讲诚信,破坏市场秩序,守法诚实经营的市场主体权益和消费者权益都受到侵害。这种乱象说明什么?说明正常的依法的市场监管十分重要,没有依法的市场监管,市场就会失去秩序。
放松监管带来市场的混乱,而监管不当,尤其是歧视性的监管,同样会带来市场秩序的失衡。歧视性的监管,在不当监管中尤其常见。如地域歧视,一些市场监管者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需要,对于本地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予制止和纠正;出于所有制歧视,对民营企业给予更严厉的监管等。这种歧视性的监管,破坏了市场监管至为珍贵的公平公正平等原则,一碗水没有端平,毒化了营商环境。
解决管制过多和监管不足等问题,根本的出路就是提升法治化水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政府规制市场的权力既不过多,也不过少,不偏不倚,恰如其分,才能真正体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目前,贯彻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步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满一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从各地贯彻执行的力度,可观察当地营商环境的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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