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随着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楼阁逐层加盖,游戏规则也在越发规范完善。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修正案大幅度地加大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对于督促证券期货市场各方主体尽职履责具有重大影响,相信在2021年3月1日之后,涉证券期货市场的违规行为将会大幅度减少,但立法只是问题的一个层面,执法和司法也非常关键,尤其刑事司法的力度非常值得关注。

  以“零容忍”为原则

  法治兴,则市场兴。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本次刑法修改,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渤海证券分析师徐中华认为,修正案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者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者的震慑力度,有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为打造一个健康稳定的证券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国信证券分析师戴丹苗认为,对证券期货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在信息披露机制、新股发行定价机制、中介责任机制方面,对证券公司的承销组织能力、研究定价能力、机构销售能力、业务协作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证券公司而言,需发挥好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桥梁的作用,从通道类中介向专业服务机构转型,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许峰认为,后续需要组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等加强对修正案的学习,需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一方面要加强震慑,一方面也要厘清法律的具体适用标准问题。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体量、结构层次与发展初期不可同日而语,在周期性、体制性、行为性等因素的叠加影响下,风险的传导机制更加隐蔽,突发性和传染性特征也更为突出,稍有不慎,容易形成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座谈会上坦言:“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资本市场发展也走过弯路、经历过坎坷,发展还不充分不平衡,离市场和投资者的期盼还有差距;市场结构还不尽合理,上市公司结构、投资者结构和中介机构结构仍需优化完善;监管能力提升依然任重道远,对资本市场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还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

  但不可否认,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次修改中,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但许峰认为,关于中介机构犯罪,估计很快需要出台司法解释说明什么是故意、什么是严重不负责任、什么是虚假、证明文件的范围、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以及什么是重大事实和严重后果,否则可能看起来非常严厉,操作起来非常有难度,跟过去束之高阁(案例较少)不会有不同效果。这次把保荐加入,意义非凡,对于做项目的不签字、签字的不做项目这一现象或将起到严重震慑,让做项目和签字人员保持一致,尽职履责。保荐机构是证券中介机构的领头羊,对于保荐机构及其人员的刑事责任规制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当然“人员”的范围也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比如“干活没签字”的人员,是否也属于“人员”范围,如果是,对中介机构监管的杠杆效应将凸显。中介机构在什么情况下涉嫌犯罪,也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刑法》修改与《证券法》修订保持了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在许峰看来,将幌骗交易、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操纵形式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体现罪刑法定,合理且必要。但操纵罚金依然没有设定范围,也值得讨论。在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罚款设置为1倍以上10倍以下的基础上,修正案没有跟进修改,比较意外。

  需要承认的是,资本市场是一个兼具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特征的综合体,建设好、发展好资本市场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离不开法治供给的持续加强。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修正案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修正案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但是许峰对记者强调,未来的核心,还是法律的执行问题。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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