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将“英烈保护”正式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修订后的司法解释条款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中,增加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并针对该领域案件特点,在诉前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了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诉前履职方式。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文在《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采用增加“等的”二字的方式,适当扩大了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包括了为了人民利益英勇斗争而牺牲,堪为楷模的人,以及在保卫国家和国家建设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已经故去的人。该规定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英雄烈士精神,培养全社会的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虽然民法典相关规定没有直接涉及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但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仅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体法依据。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扩大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符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部署要求。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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