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7件新的司法解释,分别涉及时间效力、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这些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七件司法解释
据了解,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第二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减轻融资成本,促进资金融通,扩大增信手段,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据悉,另外5件司法解释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按照清晰、简明、针对性强的原则,在废止原有众多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的新精神,修改制定为5件相应司法解释。比如,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在废止原7件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等两件司法解释。其中,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作了相应完善。
加强人格权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着眼于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其中明确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导向。进一步细化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表示,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
据悉,此次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主要修改包括: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完善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增加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完善无偿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
在继承制度方面,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此次修改制定的继承编司法解释明确,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确保遗产顺利分割。比如,实践中经常有通过公证方式设立遗嘱后,遗嘱人因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再次设立公证遗嘱的情况,为保障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予以废止。
着力破解融资难
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担保制度是“获得信贷”指标的重要内容。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考虑到民法典对担保制度作出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以往与担保有关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新规定,制定了新的担保司法解释,共有71个条款,其中有10多条与营商环境有密切关系,特别是世界银行在“获得信贷”指标上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司法解释依据民法典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小微企业往往缺乏不动产,但都有一定的动产。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动产登记制度,动产担保的安全性不可靠,银行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接受动产担保。民法典为动产统一登记留下了制度空间,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担保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对人民法院认定动产担保效力、权利顺位问题以及司法救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使动产担保与不动产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同样的功能和可靠性,解除债权人的后顾之忧,进而提高动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为中小微企业以动产融资疏通道路,解决堵点难点。
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典型担保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新担保司法解释对这些非典型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与民法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立法目的高度契合。
着力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针对过去存在的过度保护债权人、隐形担保影响交易安全以及实践中存在的过度担保等问题,设计了许多新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致力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消除隐形担保、消除过度担保。
此外,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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