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省常州市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光地产”)正式破产清算。
然而,破产清算中,一家拥有3200万元优先债权的公司,至今未得到偿还。经过5年的追讨,这家公司无奈之下,对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
令人意外的是,却得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对此,记者就此事请求采访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及相关部门,但截至发稿,均被婉拒。
百强房企破产
2015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公告披露,常州华光地产正式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这家曾经是全国房地产企业百强之一的企业,最终遭遇破产结局,令人叹息。
2015年6月26日,常州市天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以常州华光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常州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当年8月12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在一家报纸上刊登了编号为“(2015)天商破字第1号”公告。公告披露,该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申请常州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院已经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破产事务。
由于华光地产的项目出现停工,交房日期一拖再拖,致使众多业主无法拿到房,导致“无房可收”“无家可归”,众多业主多次公开进行维权。
资料显示,华光地产公司成立于1986年,是常州市最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之一,在南京、苏州、无锡等多个城市开发“银河湾”系等多个楼盘。该企业还曾跻身中国房地产企业100强,旗下3家楼盘曾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奖项。
优先债权至今未还
华光地产的破产,不仅对购房业主造成影响,还留下了众多债务。令人意外的是,其中,一项有抵押的,金额达3200万元的优先债权,尽然至今未得到偿还。
据了解,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当年,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华光地产等公司董事长均为钱某,这几家公司与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以下简称靖江农商银行江阴园区支行)存在借款纠纷。
后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锡商初字第02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结欠靖江农商银行江阴园区支行本金3200万元,并约定分期归还。该调解书还约定,华光地产提供抵押的土地他项权证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32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华光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靖江农商银行江阴园区支行共向华光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39824333.41元,经管理人核定并由天宁区法院确认,其中3200万元为优先债权,这笔款项的抵押物为破产人名下7497.6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其余7824333.41元为普通债权。
2016年9月,天宁区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常州市劳动中路四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宗地上部分商铺、在建工程等进行了公开拍卖。其中,评估价为22635万元,起拍价为95045270.4元。该次拍卖于2016年9月14日成交,成交价为95045270.4元。之后,该款汇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帐户。
但是,拍卖成交之后,破产管理人并未将抵押财产拍卖的款项向靖江农商银行江阴园区支行优先清偿,而是将该抵押物的拍卖所得另做处理。
谁来保障我的优先权?
2018年11月12日,靖江农商银行江阴园区支行与江苏恒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全部债权转让给恒元公司。
据恒元公司反映,自2016年抵押财产被拍卖至今已逾5年的时间,3200余万元的优先债权没有得到保护,并且至今未能从破产管理人处得到任何优先债权的清偿。
据介绍,抵押财产拍卖成功后,靖江农商银行(后为恒元公司)多次要求破产管理人支付抵押财产拍卖款项,但破产管理人一直没有支付优先债权款项。
为此,靖江农商银行(后为恒元公司)多次向天宁区人民法院反映,要求天宁区人民法院监督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支付优先款。但是,靖江农商银行和恒元公司从未收到过天宁区法院的调查回复,也没有收到任何处理意见。
其实,抵押权是经济活动安全最为重要的法律安排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天宁区法院对于债权人的合理要求不予理会,恒元公司对此不得其解。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破产管理制度比较特殊,作为当事人权利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于破产管理人不能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处罚,因此对于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管理指导、监督、调查或处罚是人民法院的应有之意,否则所有债权人的权利都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债权人的权益难以保障。
诉讼请求被驳回
另据当事人反映,在华光地产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存在多年不召开债权人会议,处分重大资产不遵守法定程序、剥夺抵押权人的优先权等问题。
如果真是如此做法,难怪靖江农商银行(后为恒元公司)优先债权一直未得到清偿,恒元公司对此忧心忡忡,并于2018年10月12日,向时任区长许某反映,但许认为不属于其处理范围,应转给有关部门。此后,恒元公司所反映的情况“石沉大海”。
万般无奈之下,2019年7月,恒元公司将华光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乐天所)和常州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所)起诉至天宁区法院,要求两所共同赔偿原告恒元公司损失。
恒元公司认为,乐天和恒信两所为法院指定华光公司破产管理人,但管理人擅自将拍卖破产房产所得的价款18266万元其中的1亿元用于安置房建设,使得原告恒元公司享有的优先债权无法受偿。
然而,法院以原告恒元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恒元公司的诉讼请求。
恒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州中院。二审中,常州中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恒元公司只能针对该案提起再审申请。
据恒元公司反映,在诉讼过程中遭遇了很多“阻力”。首先,起诉开始时天宁区法院拒绝受理,之后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又遭遇种种理由的拖延。
另外,在上述拍卖标的中,已抵押给原靖江农商银行江阴园区支行(后已转让给恒元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为3200万元,评估价为4211万元,占拍卖标的评估价的18.604%。该宗土地是净地,地上既无在建工程,又无预售房屋,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但破产管理人却未将抵押财产拍卖的款项向恒元公司优先清偿,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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