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关于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亚马逊被判不得再使用 “AWS”标志,并赔偿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7646万。
判决书表示,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AWS”标识,无论是被控侵权行为涉及服务项目的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还是其所涉及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都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均构成类似服务或者类似商品。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6463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60000元,合计767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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